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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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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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5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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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我院诉郭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院指派副检察长沈子君等人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该案系我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郭某某于2017年底的一天,将拌有有机农药的水稻抛洒在兴庆区大新镇孔雀湖冰面上用来毒杀在冰面上觅食的野鸭,致使47只觅食野鸭被毒死,经鉴定:涉案野鸭为斑嘴鸭,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郭某某非法狩猎斑嘴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孔雀湖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平衡构成威胁,破坏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生态损失,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47只斑嘴鸭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月22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因非法狩猎47只斑嘴鸭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要求郭某某通过省级以上报纸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职能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